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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票据法复习资料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追索权的行使,使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同时也发生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有:①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②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③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Р61 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与汇票的异同: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本票出票时应当加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但在该事项记载欠缺时,并不发生出票行为无效的后果,而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解释,视为已进行了相应的记载。与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比,在本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中,没有付款日期记载这一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而在付款地及出票地记载上,与汇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规定大体相同。在本票上来记载付款地的,依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Р 62 提示见票:是指本票持票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票出票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Р 63 支票的出票规则:有关支票的出票规则,除适用有关汇票出票规则外,还有其特有的规则。①有关支票出票的种类;②有关支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③有关支票出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④支票出票的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Р 支票中有关汇票付款规则的适用:支票的付款与汇票的付款,也具有基本相同的要求。我国票据法规定,对于支票的付款行为,除适用有关支票付款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支票付款,除了特别规定了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间、支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以外,其他均适用汇票付款的规则,包括付款的方式、付款人的审查责任、付款的效力等。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支票来说,由于其均为见票即付,因而,不存在如同汇票的期前付款以及相关的责任问题。此外,就支票的付款来说,鉴于其作为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要求安全迅速地完成支付,因而,在其提示付款期限以及提示付款期限后付款人责任上,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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