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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 浙财采监[2013]24号

上传者:菩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企业事务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七、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或授权有关部门规定供应商或产品进入市场须先行取得相关认证或许可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须提供的认证或许可证明材料进行明确规定。未经认证、许可,或者虽经认证、许可但相关资质证书已经失效的供应商,不能推荐、确认为中标(成交)供应商。八、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商务、技术评审或资格性审查时,不得将属于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作为该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九、除在线询价项目和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询价采购项目外,如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应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报价相同时,取技术分最高者;均相同时,由评审小组集体决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型号均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十、采购单位依法负责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工作,由采购人代表具体履行该项职责。采购单位没有派遣采购人代表参加项目评审,应在收到采购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和采购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但事先已授权评审小组进行审查确认的除外。否则,采购单位不得事后对已经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资格提出异议,但经质疑、举报发现了采购响应文件之外的新证据除外。委托代理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邀请采购单位派遣采购人代表的书面通知中,将上述意思予以明确。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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