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度的运输包装件Р3 标志的尺寸、颜色Р3.1 标志的尺寸Р 标志的尺寸一般分为4种,见表。Р 尺寸Р号别Р长Р宽Р1Р70Р50Р2Р140Р100Р3Р210Р150Р4Р280Р200Р注:如遇特大或特小的运输包装件,标志的尺寸可以比表2的规定适当扩大或缩小。Р3.2 标志的颜色Р 图示标志的颜色一般为黑色。如果包装件的颜色使图示标志显得不清晰,则可选用其他颜色印刷,也可在印刷面上选用适当的对比色。一般应避免采用红色和橙色。粘贴的标志采用白底印黑色。Р4 标志的使用方法Р4.1 标志的标打,可采用印刷、粘贴、拴挂、钉附及喷涂等方法。印刷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都要印上;喷涂时,外框线及标志名称可以省略。Р4.2 标志的数目及位置规定如下:Р4.2.1 箱状包装:位于包装端面或侧面的明显处;Р 袋、捆包装:位于包装明显处;Р 桶形包装:位于桶身或桶盖;Р 集装箱、成组货物:粘贴四个侧面。Р4.2.2 下列规定适用于标志6和8。Р 标志6"由此吊起"应标打在包装件两个相对侧面的实际起吊位置上。Р 标志8"重心点"应标打在能正确标示出包装件实际重心位置的四个面上。Р4.3 标志的文字书写应与底边平行;出口货物的标志,应按外贸的有关规定办理;粘贴的标志应保证在货物储运期内不脱落。Р4.4 运输包装件需标打何种标志,应根据货物的性质正确使用。Р4.5 标志由生产单位在货物出厂前标打。出厂后如改换包装,标志由改换包装单位标打。Р附加说明: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提出。Р 本标准由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和负责起草。Р 本标准1963年10月首次发布,1973年9月第一次修订,1985年6月第二次修订。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锦、王巨钢。Р 本标准委托铁道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