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2、对医院药事管理问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医院各科用药进行监督检查。4、参加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讨论和表决。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发表意见,参加表决。5、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闭会期间,监督药房的药事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组员的义务1、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本着认真负责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议题的讨论和决议的表决。2、对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有关议题和决议应保守秘密,特别是对新药申购计划的讨论情况、审评意见及其他有关情况须予以保密。3、若组员与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讨论的议题有直接利害关系,该组员应主动向组长申明并在评议表决时回避。4、组员不得接受与新药申请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馈赠,不得私下与新药生产、供货单位、人员进行可能影响到公务的接触。5、组员有义务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公正、不廉洁行为。6、收集药事管理信息,征集有关意见和建议,经过整理后提交给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参考。7、学习有关法规和知识,参加有关培训,不断提高药事管理水平和能力。8、组员应积极宣传并带头落实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各项决议。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章程用语的含义1、医院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2、新药是指本院未使用过的药品。本院已使用过的药品改变给药途径、剂型、因各种不良事件停用一年以上的药品亦按新药管理。3、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国家相关的药政法律、法规、条例变化时,由药学部负责起草修改草案和修改说明,报请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审核批准。第十五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