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有效期二个月。Р12.2 在协议有效期之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协议各方无法继续合作的情况Р下,协议各方可以书面约定解除本意向书。Р第十三条保密条款Р13.1 协议各方同意,本意向书任何一方只能为实现本协议书的目的使用由协议对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供的全部信息及本协议之内容。除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公开披露、向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或各方为本次交易目的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渠道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如下信息除外: Р(1)在一方提供该等信息前,已经为协议他方所获得或掌握的,并且没有任何保密或不透露义务的信息; Р(2)根据适用法律或法院最终的不可上诉判决、裁定或命令而披露或使用的信息; Р(3)合法地从第三人获得的由第三人合法拥有并合法披露给一方的该等信息; Р(4)在被披露以前,并非由于一方的责任,已经为公众知晓并且没有保密必要的信息。Р13.2协议各方同意对有关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并承诺非经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不向任何第三人(但各方聘请的中介机构、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债权人、债务人除外)透露或传达。Р第十四条其他Р14.1除本意向书的第二条排他性条款、第五条尽职调查安排条款以及第十四条保密条款外,本意向书的其他条款均不具法律约束力;但在各方或其指定的实体之间或相互之间正式签署的相关交易文件中,应包含本意向书确定的全部原则。Р14.2 本意向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Р14.3 对本意向书的任何修改均需以书面形式进行。Р14.4 本意向书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Р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Р(本页无正文,为《投资合作意向书》之签署页)Р甲方:××有限公司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Р乙方:××有限公司Р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