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可靠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4、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基本权利义务1、租赁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等自用车辆使用,承租方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运营,以及不得用于参加竞赛、测试、试验、教练活动及其他违法活动。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2、租赁期满,承租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地点交还车辆及随车证件,并根据《车辆交接单》确认内容进行验收。3、承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使用期间的车辆用油、路桥费及停车费等。4、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第四条不确定的责任承担1、对无法确定应当由某一方承担的责任,双方可按各自承担50%损失的原则进行处理。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追究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五条出租方收款指定账号收款单位:开户行:银行帐号:第六条燃油1、出租方将车交付承租方时,随车的燃油加满并经过双方验收确认;承租方将车交还出租方时,出租方要求加满燃油归还。2、承租方在给租赁车辆加油时,必须按出租方所租赁车辆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93#□97#加油,否则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责任由承租方完全承担。第七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其他约定1、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双方签订的书面补充协议才有效。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出租方、承租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