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设区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 后期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