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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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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六)委员会会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须经到会过半数委员同意;(七)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签字方能生效;(八)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由协会秘书处制发文件并送达当事人;(九)委员会活动应当有记录,所有会议决议、资料等,均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归档保管。第十三条申诉与维权事项的办理流程:(一)协会秘书处受理、登记资产评估行业申诉与维权事项;(二)对各类事件进行初审,如确属委员会管辖范围,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提请委员会作出受理决定;(三)在对维权案件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及时提出援助受侵害会员的方案并督促落实。第十四条委员会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第十五条委员会按相关规定与程序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应当列明事实,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惩戒委员会对申诉处理决定书有异议的,由协会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裁定。第五章工作纪律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委员会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向主任委员请假。第十七条委员会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当委员会委员与申诉、维权和惩戒当事人及所涉及事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其他委员通过研究表决决定。第十八条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保密原则。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均有保密义务。第十九条委员会委员应当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秉公办事。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委员会工作纪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评协秘书处提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一)违反资产评估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二)无法履行委员职责的;(三)有严重违背省评协章程或其他规定的行为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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