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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商业秘密权也是一对固有的矛盾,因此公示的范围仅限于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之营业上的事实。其理论根据可以从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倒置理论上寻找,Р“谁主张谁举证Р”的例外,为了公平,根据证据距离当事人距离的远近重新分配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公示的内容若有正当理由可拒不提供,否则将侵害其商业秘密权。Р要示主义制度的规定应限于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的目的,而不应太烦琐或要求过多,那样会妨碍交易自由也会影响效率。Р外观主义制度最能体现商法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动的安全。在民法中强调意思表示真实,保护弱者的利益,保护静的安全。交易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应即有效,原则上不得撤消,但是仍考虑当事人的善意,并不认为交易行为当然有效,而认为其可撤消或效力待定,而且恶意或明显不当的行为人不得主张交易行为无效或撤消。否则欺行霸市、坑蒙拐骗、巧取豪夺、尔虞我诈将横行天下,哪来安全可言,效率就更无言了。Р严格责任主义制度,通过严格责任使交易的风险强制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过错责任最大的缺陷即在于给违约者提供了较多的免责机会,使得债权人难以得到救济。而严格责任原则排除了过错要件,限制了责任人的抗辩事由,使责任易于成立,从而使债权人得到侧重救济,也使得合同责任的补偿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体现。因此要确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强加严格责任。Р在法律原则的制定中,经常会遇到不同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情形。商法中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确立,反映了立法者在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而这种平衡并不是立法者主观武断的取舍,更在于反映商事活动自身的客观性,对商事实践需要的满足。Р注释:Р①雷兴虎.略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z/ol]..Р②刘湘凯.论商法的性质、依据与特征[j/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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