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和新增森林蓄积Р“十三五”期末,实现新增造林面积、森林覆盖率和新增森林蓄积的责任目标。Р第四条考核方式Р考核方式分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Р年度考核Р1.全省每年抽查16个州(市)的30个县(市、区)。即辖5个以下县(市、区)的州(市)每年抽查1个县(市、区);辖6—10个县(市、区)的州(市)每年抽查2个县(市、区),辖11个以上县(市、区)的州(市)每年抽查3个县(市、区)。Р2.根据历年考核抽查情况,按照轮流循环原则抽取检查县(市、区);根据抽查县(市、区)上报的基础数据抽取检查乡(镇);抽中检查乡(镇)的考核内容实行全查。全省分项目抽查面积不少于国家规定标准。Р3.年度考核主要包括组织领导、资金投入、造林绿化(含社会造林和义务植树)、低效林改造(含森林抚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林木种苗、林业产值,以及木本油料建设、新增造林面积等内容。Р(二)期末考核Р根据2016—2020年各年度考核结果,增加责任状签订、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十三五”期间新增造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新增森林蓄积、良种使用率、义务植树尽责率等考核内容。Р第五条考核时间Р年度考核为每年上半年组织对上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期末考核为2021年上半年组织对“十三五”期间林业双增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Р第六条考核结果运用Р1.考核结果作为次年财政预算分配方案的重要因子。Р2.根据考核结果,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林业双增目标建设成效进行综合评价,对年度考核综合评分<80分且排名最后的2个州(市),以及排名最后的5个县(市、区),进行全省通报;对连续两年受到全省通报的州(市)、县(市、区),启动问责程序。Р第七条附则Р(一)考核检查由省林业厅组织,考核检查办法和评分标准由省林业厅制定,考核结果由省人民政府通报各州(市)人民政府。Р(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