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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对《苏州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22KB

文档介绍
会同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分局,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Р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五个工作日内,监察支队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的下列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Р被处罚人姓名或名称;Р建设地址;Р(3)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Р(4)案件主要违法事实;Р(5)行政处罚依据;Р(6)案件处理意见。Р(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Р行政处罚被撤销、确认违法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款信息从互联网撤下。Р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监察支队应当不予公开。Р第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局法规处参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监察支队、局相关业务处(室)或分局配合。Р第十六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局法规处按照如下情形处理,监察支队,局相关Р业务处(室)或分局配合:Р(一)针对强制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局法规处将案件移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处理;Р(二)除第一项外的行政处罚决定,局法规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Р第十七条当事人自觉履行完毕的,监察支队直接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并归档。Р移送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束的,局法规处将案卷移交监察支队。监察支队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并归档。Р第十八条当事人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惩戒及管理。Р第十九条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监察支队、局法规处、局业务处(室)和分局实施监督。对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应责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查处违法建设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Р第二十条本局办理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参照本规定执行。Р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苏州市规划局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操作规程》同时废止。Р违法建设案件行政处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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