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Р第三十九条执法人员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实和证据、定性和处理及其法律依据等进行审查,制作《案件处理审批表》,报专卖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查。Р第四十条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将《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案卷送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Р第四十一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收到专卖执法机构的《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案卷后,应当登记,填写《案件审核收(退)卷情况表》。Р 第四十二条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应当自收到案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对案件进行审核:Р(一)对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专卖执法机构意见,并在《案件处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专卖执法机构将案件材料、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审核意见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Р(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专卖执法机构纠正或者补充调查,由其重新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审核:Р1、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Р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Р3、当事人认定错误、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的。Р(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专卖执法机构撤销立案、不予行政处罚或者移送:Р1、主体不适格、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Р2、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Р3、超出管辖权或者涉嫌犯罪的。Р第四十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