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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115KB

文档介绍
,办理移交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Р第十四条【供电设备安置地使用协议】Р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规定,需提供供电设备安置地的客户,应当在办理用电手续时,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供电设备安置地使用协议,对供电设备用房种类、数量、位置、面积、建设计划、交付时间、质量要求及相关线路通道的提供等事项做出约定。Р第十五条【供电设备安置地设计与建设】Р政府负责在土地出让协议中,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供电设备安置地规划设计标准明确公用供电设备安置地配置要求。客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建设供电设备Р安置地,及时与电网企业沟通建设进度和确定交付时间。Р第十六条【供电设备安置地交付前之检查】Р电网企业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客户拟交付的供电设备用房等供电设备安置地检查时,客户需提交有关建设审批文件、施工文件、工程竣工文件等资料,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说明。Р客户提供既有房屋作为供电设备用房的,应报请电网企业检查,检查合格的,电网企业接收使用,经检查不满足供电设备安置地设置要求的,应当更换或改建,改建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Р具备条件时,供电设备安置地交付检查纳入建筑物土建总体验收。Р第十七条【供电设备迁移费用】Р《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供电设备“迁移及因此发生的费用”包括迁移供电设备的工程费(如施工费、材料费)、运输费等费用。Р因原供电设备安置地地陷、漏水等导致供电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由客户承担,不能修复的,客户应承担新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Р因供电设备迁移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引起迁移的客户或第三人承担。Р第十八条【客户资产移交与改造】Р客户根据《横琴供用电规则》第十九条规定,向电网企业移交供配电设施资产的,由客户与电网企业协商签订资产移交协议,按照《横琴供用电规则》及本细则规定的产权分界,明确移交资产的种类、移交时间、移交方式等事项,将分界点客户侧供配电设施无偿移交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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