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上下进出境旅客的; Р6.在设立海关的地点停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驶离的;Р进出境运输工具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尚未办结海关手续又未经海关批准,中途擅自改驶境外或者境内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 Р8.进出境运输工具,未经海关同意,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Р9.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无正当理由,不向附近海关报告的;Р10.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者转让海关监管货物的; Р11.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封条的;Р12.违反本法关于海关监管的其他规定,致使海关不能或者中断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实施监管的。Р三、个人携带、邮寄超过合理数量的自用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的,责令补缴关税,视情况处以罚款,并记大过。Р四、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Р五、公司报关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应给予报关员取消其报关资格,其他人员降职的处分,并由海关认证负责人视其情节,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再给予其他的追责。构成犯罪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Р六、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 Р(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Р(二)通报批评;Р(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Р(四)处以罚款或降薪; Р(五)解除劳动合同。Р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AEO认证负责人视情节确定。Р八、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Р 九、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Р 十、本制度经海关认证负责人批准后施行。Р 制定: 审核: 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