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予以界定。①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一些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约定财产制的自身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从总体上看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范,仍过于概括、宽泛,致使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可能成为夫妻进行不法行为、危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种手段,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以下问题: (1 )对新《婚姻法》第 19条第 1 款的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的规定,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论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学术界的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的规定是采取了一种封闭式的立法模式,而实务界认为是采取了一种开放式的立法模式。而立法对此规定也没有做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中肯定会带来许多的麻烦。(2) 正如一些学者所分析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重在规范财产的静态归属,缺乏动态方面的法律调控”。②新《婚姻法》仅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约定,这只是对夫妻财产关系的静态确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有财产和特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以及债务清偿责任等重要问题可否进行约定,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这也是婚姻立法的一疏漏。(3) 没有明确财产约定的时间。对当事人可以在何时订立夫妻财产的约定, 我国新《婚姻法》未对约定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4) 没有建立财产约定登记制度。夫妻财产约定涉及面广,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其他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还涉及到第三人和民事交易的安全。新《婚顾薛慈.郁宏军.论夫妻财产制与经济补偿[EB] . l/2005-12/200512420575314322.htm 访问时间 2007 年4月 20日②黄振香. 我国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及其制约因素[J].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4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