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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院医师会诊制度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2KB

文档介绍
并详细汇报患者病情、准确记录会诊意见,配合做好会诊工作。会诊结束后,主管医师应配合会诊专家将会诊情况、会诊意见主动向患者及家属详细介绍,并在病历中如实记录会诊情况。Р3.3 原则上要求会诊专家所在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医院,会诊专家应在其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医疗水平及知名度,并与我院相关科室联系较密切。患者及家属自行指定的、在我院无会诊记录的专家原则上不予邀请。Р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不得提出会诊邀请:Р3.4.1 超出科室诊疗科目或者科室医师不具备相应资质的。Р3.4.2 科室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Р3.4.3 我院明确禁止开展的诊疗项目。Р3.4.4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Р3.4.5 我院拟开展的诊疗项目未经医务科批准的。Р3.4.6 患者所患疾病病情简单、本科室具有较成熟的技术,完全能够胜任。Р3.4.7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Р4.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Р5.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省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Р 6.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Р7.科室或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Р8.任何科室或个人违反本制度,一经查实,按照医院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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