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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员退社决议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Р1、成员退出本社,其成员资格于年月日终止。Р2、年度财务核算情况:本社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为元,公积金为元,盈余(亏损) 万元。Р 在本社的出资额为万元,公积金账户余额为万元,应分配盈余或负担债务(亏损) 万元,共计万元返还给,于2016年月日前结清。Р 4、Р成员签字:Р Р 2016年月日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Р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Р 第二十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Р 第二十一条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Р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Р第三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Р第三十七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Р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Р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Р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Р以上决议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同意根据决议内容修改合作社章程中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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