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发放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要单独登记备案,从严把关。调查内容:1、家庭成员就业状况及实际收入情况;2、家庭财产状况;3、赡(扶、抚)养人情况;4、其他相关情况。乡镇(街道)对所有受理的申请,入户调查覆盖面达100%。调查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参与,采取入户核实、走访邻里等方式实施,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入户调查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民主评议责任主体:乡镇(街道)包村干部、村(居)干部乡镇(街道)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评议,并提出意见。评议小组由乡镇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申请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不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街道)。1、乡镇(街道)对于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年复核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每半年复核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一次。2、区民政部门建立随机抽查制度,每年抽查数量应不低于低保家庭总数20%。3、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将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家庭常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和村民小组长期张榜公示。申请条件: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权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1、申请书;2、如实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向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受理责任主体:乡镇(街道)民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