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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仲裁委员会内部规章制度汇编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88 |  大小:228KB

文档介绍
举证、质证来进行;当事人要求调解,或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调解的,可以在调查前进行,也可以在调查中或调查后进行。仲裁庭决定不再开庭的,应给予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的机会。Р12、仲裁庭应在开庭时主持双方当事人对全部已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对于开庭审理前已经交换且双方无异议的证据,经仲裁庭说明,可以记录在案,不再当庭出示、质证。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或者当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一般不应予以接受。如果仲裁庭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接受的,则应当询问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当庭质证。如果同意,则当庭质证;如果不同意,则不应当庭质证。Р1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存在且需要审查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仲裁庭可以分别逐一进行审查。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Р14、庭审调查中质证可以按下列顺序进行:Р(1)申请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Р(2)被申请人质证;Р(3)被申请人出示证据并进行说明;Р(4)申请人质证;Р(5)仲裁庭在庭前调取的证据由仲裁庭当庭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Р15、当事人应按下列要求当庭出示证据:Р(1)书证应当出示原件,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并加盖翻译单位的公章。当庭出示原件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印件或抄录件等,并说明其与原件相同,对方当事人坚持核对原件的,仲裁庭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原件。证据内容不清的,应要求举证方作必要的复述或辨认;Р (2)物证应当出示原物,当庭出示原物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品或照片; Р (3)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回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提问。仲裁庭应当查明其身份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交代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以及应负的责任。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证人证言;Р (4)视听资料应附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庭播放。Р16.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当事人可以作出承认或否认的意思表示,提出反驳意见,也可以提供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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