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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委厅字[2009]84号】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罚。Р3.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准销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煤炭准销票据流向非法煤炭产品经营者,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Р(三)坚决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Р1.县(市、区、特区)、乡(镇)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重点非法采矿区的必经通道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要加强对边界地方的堵截。对非法矿产品,严禁以任何名义放行。Р2.各地设立的煤炭检查及验票站(点)要对拉运煤炭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非法矿产品冒充合法矿产品通过检查,更不得以补票等方式让非法矿产品通过检查。Р3.严禁向非法采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采矿权人向非法采矿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销售发票的,由发票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Р4.各有关部门查获的非法矿产品,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Р(四)加强信息沟通工作Р县级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及时将本县境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信息及其变化情况告知乡(镇)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禁因信息沟通不够导致漏查、误查。Р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取得成效Р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采矿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调查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Р(一)乡(镇)出现非法采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Р(二)县域内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采矿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Р(三)对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采矿的报告、移送的案件推诿塞责的;Р(四)前述有关部门应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能而未履行的。Р无证采矿出现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Р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Р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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