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刑法》 285 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建议将过失侵入计算机系统造成重大损失的列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c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其行为导致的损失往往一时难以显现,有些损失甚至无法弥补,建议增加财产刑,以示警戒。 3 、增加《刑法》 266 诈骗罪的犯罪情节从目前的网络诈骗犯罪来看, 犯罪嫌疑人为了更具隐蔽性、欺骗性, 更容易成功得手、更容易规避打击,诈骗金额往往选择受害人容易承受的数额,诈骗金额大都在 3000 元至 500 0 元之间, 公安机关一旦发现, 诈骗数额也达不到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标准, 因此建议将 266 条修改为: “诈骗公私财务数额较大或者多次诈骗”。 4 、盗窃他人具有现实价值的虚拟财务,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5 、增加《刑法》 246 条侮辱罪、诽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提高法定刑。侮辱、诽谤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增加财产罚, 以有效遏制在互联网上肆意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 切实维护公民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6 、确立网络犯罪损失、后果、情节评估原则和建立权威评估机制。由于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犯罪后果、犯罪情节和遭受的损失一时很难显现, 为了客观、公正、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 有必要确立网络犯罪的评估原则。例如, 以保护可能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评估原则。尽快建立起一系列权威的评估机制, 形成一系列完善的刑法保护体系。 7 、电子证据应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加以规定目前, 电子证据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 在法庭上想要获得法律认可, 公安部门要对电子物证进行转换, 由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部门和有资质的人员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书, 而有的电子物证转换确实困难, 且鉴定时间长, 往往贻误战机, 成为打击网络犯罪的软肋。建议将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加以规定。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