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 Р(5)新增、新建配套设施、设备所需的费用(门禁系统增设、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助老设施增设、加装电梯除外);Р(6)其他不得列支的情形。Р14、相关政策、表格等资料可登录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公共服务栏查询、下载。 网址:http://fg.xz./FGJ/ggfw/Р 徐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Р(2015年8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Р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Р第一章 总 则Р第一条 为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Р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Р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Р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Р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Р第四条 下列资金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Р(一)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Р(二)建设单位交存的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Р(三)统筹维修资金。Р第五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管工作,房产管理部门所属的物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管机构)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