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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连开展边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11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Р (五)在边境地带从事烧荒活动未向公安边防机构报告或者未在其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的。Р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移动、拆除等破坏界碑、界桩、表示国界的其他永久性标志及边防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拍摄影片、科学考察等活动未向公安边防机构报告或者未在其指定范围内进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Р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在陆界、界河(湖)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Р (二)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非法越境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Р (三)藏匿、资助非法越境人员的。Р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河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Р 第三十三条边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一)不按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在罚没款时,未按规定出具收据的;Р (二)贪污、挪用罚没款的;Р (三)明知是非法越境人员而故意放行的;Р (四)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的;Р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Р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机构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决定。Р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Р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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