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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2号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6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业标准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造单位应按经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并向用户提供使用说明书,对产品安全质量负责。充装单位应严格做好气瓶集束装置的充装前检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充装,并指导使用单位安全使用。气瓶集束装置的使用单位对使用安全负责,应严格执行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燃气、消防、安全生产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充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介质的气瓶集束装置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使用。目前,《钢制无缝气瓶集束装置》的国家标准正在制定中。气瓶集束装置相关规范、标准颁布后,按照其要求执行。(三)关于不可拆卸式瓶阀的有关问题。近期,部分省质监局反映按照现行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生产的瓶阀存在不便于泄露时应急处置的问题。经研究,在保证瓶阀安全性能的基础上,液化石油气瓶阀制造企业可以制订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制订的企业标准应经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备案,其产品经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企业标准可规定对GB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中的非安全性能项目,包括瓶阀总高尺寸、手轮尺寸等进行自行设计,并将不可拆卸性限定为瓶阀承压元件不可拆卸,对瓶阀进行拆卸仅限于应急处置,拆卸过的瓶阀在应急处置完成后予以更换,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不得对瓶阀进行拆卸维修后继续使用。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D2001-2006),在受理、鉴定评审和发证环节,要严格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中“许可项目及其级别表”的规定执行。表中未列入的其他元件组合装置,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是否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管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抄送: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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