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Р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Р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和监控设备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监控设备进行下列功能检查:Р 1)监控报警功能;Р 2)控制输出功能;Р 3)故障报警功能;Р 4)自检功能;Р 5)电源功能。Р 3、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Р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Р 5、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Р 6、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按时填写系统调试报告。Р 验收一般规定Р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Р 2、应对系统内所有装置进行验收,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监控设备等进行验收。Р 3、系统验收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Р 1)系统竣工表;Р 2)系统竣工图;Р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Р 4)系统调试报告;Р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Р 6)检测报告。Р 验收检验Р 1、按照设计要求检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监控设备应逐台进行功能试验,包括系统监控报警功能、控制输出功能、故障报警功能、自检功能、电源功能。Р 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中的探测器按总数量的10%,但不少于10只进行随机抽验;不足10只时,全部检验。Р 4、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器)对探测器的报警值进行检验,报警值应符合设计要求。Р 5、应对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进行测试,报警信号应符合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