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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运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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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水电气运行管理制度Р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医疗、生活用水用电,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使用”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Р第一条  医院的水电管理部门,在院党委和院安全用电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水电管理工作。  Р第二条  安全用电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的领导机构,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总务办、保卫办、能源中心组成,其日常事务负责全院的水电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  Р第三条 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的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Р    第四条  负责医院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的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10KV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全院其它水电设施的日常修理、维护等工作。Р第五条  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情况时,变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改变运行方式,尽可能地保证医院医疗供电,并及时逐级汇报。 Р第六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应报院领导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Р第七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需确定停水、停电的范围,合理安排,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通知;对可能受影响的重要部门必须预先通知。Р Р     第八条  除水电管理人员外,其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的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Р   第九条  对违章使用和浪费、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能源中心举报。举报电话: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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