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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大作业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56KB

文档介绍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Р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Р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Р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Р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Р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Р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Р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Р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Р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Р 民法通则Р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Р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Р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Р2)我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对本案的看法是黄永斌在和蒋伦芳婚姻存续期间私自和张学英同居,本来就是违备了社会公德的,严重点来讲其实是触犯了婚姻法,不过现在重婚罪越来越少了,顶多算同居,因为婚姻登记要通过身分证而且是电脑存档的,基本上没有多少机会二次登机的。黄永斌的财产是在与原配妻子蒋伦芳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所以财产理应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黄永斌在临死前立下的遗嘱没有考虑到法律及道德的约束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做了私自分配是不合理的,所以立的遗嘱应该算无效处理,张学英没有和黄永斌形成法定婚姻关系所以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范围。我这是客观的说法,法院也并没判错!但是张学英与黄同居七年又形成了事实婚姻,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判决给予张学芳少额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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