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环保设备计入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和政府环保设施补助等计入营业外收入。这些都是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在业务发生时作为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常规会计处理。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不能单独提供有关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环境影响的信息,不能突出体现环境信息的重要性,企业在对外披露环境会计信息时也未特意加以说明,所以环境会计信息的明晰性无从谈起,从而使外部使用者无法从常规会计信息中做出合理的判断。Р (四)信息披露缺乏鉴证和审核Р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审计中,还没有要求针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鉴证,只是将财务报表附注作为年度报告审计的对象,而财务报表附注中只有少部分的环境会计信息。更没有任何的部门或机构对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发布的环境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同样,样本公司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也没有必要的鉴证和审核。但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倾向于选择披露对企业形象有利的信息,而不愿意披露可能对企业生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因此,未经有关机构鉴定的环境会计信息,不一定完全真实,可靠性难以得到保障,提供的环境信息也就缺乏可信度。Р 三、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Р (一)环保法规不完善,环境信息披露缺乏规范指导Р 虽然目前我国已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关法律,并出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规,但由于我国没有编制专门的环境会计报告参考指南和会计准则,企业在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缺乏规范指导,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时根据自身偏好和信息特点自行选择披露内容和形式,最终造成了各企业在信息披露内容和形式上有较大的随意性。内容上仅披露对企业有利的或容易获得的信息,避开定量的、预测性信息;披露形式上各公司没有统一标准,信息内容多散见在年度报告的董事会报告、会计报表附注或社会责任报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