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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址登记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2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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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说明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单位(人)(业主名称或姓名)将(地址)的房屋出租给(申请人名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该地址目前已登记市场主体市场主体名称,不止一户的可以依次列出)。兹证明,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单位(人)承担。特此说明。业主(非自然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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