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工作,并对所提供监督及验收管理相关报告、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成员或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验和审核验收资料的基础上,独立、负责地提出审查意见,并对所出具结论与评价的真实、准确、公允性负责。第二十条验收管理工作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填报和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干涉或影响验收工作。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应配合专业处室做好监督及验收管理工作,专业处室不得擅自将验收职责下放给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对实际执行与合同书、承诺函或实施方案规定存在差距的项目,以及项目延期后仍不能按规定时间验收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全额收回或按比例收回已拨付资金。对未通过验收的和应进行验收而无故不进行验收的项目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可依照有关规定收回已拨付的资金,纳入黑名单管理,取消其相应资格。对上述情况两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单位申报的其他大额项目资金的申请。第二十二条在验收过程中,项目单位、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予以通报。同时,对项目单位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对验收组成员和中介机构,中止或取消其参与资金项目验收工作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在项目验收审查中发现有挪用、虚报、冒领等违法使用资金的情况,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参加资金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二五条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市经济信息化委参与、管理或负责的各类大额项目资金的验收管理,确因支持项目类型不同,或有明确办法规定等特殊情况需要的,可根据实际另行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或按照相关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