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抗力事件,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发出通知后的五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以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双方应就不可抗力立即进行协商,寻求一项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尽力将不可抗力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Р2、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政府行为(包括广电总局、文化部等行政单位颁布的新政策)、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等。Р3、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二十天且未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Р第十三条其它Р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等,均应按照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通讯地址、传真以邮寄或电子信箱方式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Р2、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Р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北京市朝阳区签署。Р附件:剧本创作要求及标准概述Р——以下无正文,后为签署栏——Р甲方(盖章):?乙方(签字):Р授权代理人: Р?Р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Р《剧本创作要求及标准概述》Р1、剧本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定的法律原则或与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冲突。Р2、剧本应按照电视剧文学剧本的格式撰写,剧本内容中的相关情节安排和细节描写可通过现有的影视技术手段明确表现。Р3、剧本内容应服从甲方实现提出的选题和风格要求,并应基于与甲方就剧本创作商定的所提出的主要人物关系、主要事件及历史背景等要素进行创作。Р4、甲方在剧本创作过程中,向乙方发送的或与乙方送达的有关剧本内容往来函件、备忘录、会议纪录灯,作为甲方对剧本内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