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政策性因素等引起的概算调整时,按重大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一次报批。Р公路工程调整概算应具备以下条件:Р(一)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了审批; Р(二)动用预备费的,按规定进行了审批;Р(三)调整概算前进行了项目审计,并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Р调整概算文件由项目法人负责编制。申请调整概算应提供完整的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关资料。具体编制要求及调整概算表格样式见附件。Р调整概算实行审批制。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进行预审,交通部负责审批。Р公路工程调整概算按以下程序进行:Р㈠项目法人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申请及调整概算文件;Р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预审,并对调整概算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Р㈢项目法人根据预审意见,对调整概算文件进行修改、完善;Р㈣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将预审意见及调整概算文件报交通部; Р㈤交通部对调整概算进行审批。Р调整概算费用应与原批复项目概算相对应。Р调整概算费用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概算费用项目所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细目内容,分类汇总。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以概算费用项内容分类汇总。Р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的调整概算费用总额,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项目,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Р项目法人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虚列建设成本,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调整概算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由交通部批准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调整预算,及交通部批准初步设计以外的公路工程的调整概算,参照本办法执行。Р本办法自2007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