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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十一五城镇生活垃圾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14 |  大小:211KB

文档介绍
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资金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等国家专项资金,并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资金扶持。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垃圾收运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补偿。同时,要拓展项目融资方式,鼓励采用BOT等特许经营方式积极吸收社会资本,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对于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垃圾焚烧、高温热解处理项目,坚持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资为主体。对于暂时难以市场化运作的垃圾卫生填埋项目,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Р(四)创新体制机制,促进产业发展Р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外资及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和经营。建立投资利益驱动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垃圾处理费用的征收机制和补偿机制,对垃圾处理权(包括垃圾的收集、分拣、储运、处理、利用和经营等)可进行招标或拍卖,提高垃圾处理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项目建设用地,投资、运营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拥有划拨土地规定用途的使用权。Р(五)落实监控机制,加强运行监管Р各级政府要将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列入职能部门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加强对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行的监管。及时监控垃圾渗沥液处理、垃圾焚烧烟气和残渣是否达标,飞灰是否进行有效处置等情况,要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的飞灰等危险废物最终处置的管理,对不能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处理飞灰等危险废物的业主,要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的要坚决关停。在没有整改达标的情况下,不再审批(核准)其后续项目。对处理不达标造成二次污染的,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借垃圾焚烧处理名义提高发电量及变相搞小火电的,电力部门要减少或停止收购其电量。垃圾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的城镇,不能授予“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和“文明城市”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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