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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5KB

文档介绍
由此而发生的一切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费用,应涵盖律师费、公证费等追偿费用。Р Р第六条追索和迟付利息的计算Р 1.贴入方在其为贴出方办理贴现的每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对贴出方具有追索权。Р2.贴入方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若未收足票款,可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向贴出方进行追索。Р3.贴出方应保证在收到贴入方追索通知之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迟收利息(按汇票金额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足额划入贴入方指定账户。Р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Р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贴入方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双方约定,基于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但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Р第八条甲乙双方可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属协议,共同遵照执行。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冲突。Р第九条协议的生效Р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进行交易的每一笔经双方盖章的附件,均适用本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明确排除适用本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约定的。Р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第十条协议的解除Р本协议双方有一方需解除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本协议继续有效。如遇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的,协议自动解除。Р(注:操作时间2017年4月21日至2017年5月21有效。)Р甲方(公章): Р法定代表人(签字): Р签订时间2017年04月 20日Р 乙方(公章):Р法定代表人(签字):Р签订时间:2017年04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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