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参与打假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严禁泄露有关打假工作信息。若有泄露,一经查实,公司将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Р 3、若公司通过打假获得赔偿,可以在实际获得的赔偿金中提取一定比例10%-20%给予有功部门或人员予以奖励。Р 第十五条对维权打假工作人员的奖励Р 1、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公司维权打假工作中起重要作用,工作成效显著,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在结案后按挽回经济损失数额或获得经济赔偿额的10%---25%进行专项奖励。Р 2、公司部门和事业部打假工作人员在打假工作中,工作成效显著,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可按实际获得赔偿金额的10%---15%计提效益奖。Р第二节处罚Р第十六条公司有关单位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公司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Р1、知情瞒报、不报的人员Р 2、发生知识产权维权打假案件不及时上报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Р 3、相互推诿,不配合承办人员办理案件的;Р 4、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影响确权维权打假事务办理的;Р 5、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骗取奖金的;Р 6、泄露维权打假方案和其它相关秘密的;Р 7、擅自决断给维权打假工作带来困扰、造成损失的;Р 8、其它违反本办法情形,造成公司或所属单位损失的。Р费用Р 第十七条知识产权维权事务的费用和日常维权打假工作所需费用从法务部的报备费用中列支。Р特殊确权案件费用由法务部另行报告总裁批准作为专项费用由公司列支。Р 维权打假案件所需费用由法务部拟定预算,按公司财务制度先由公司支出,结案后,按照公司财务制度报销。Р第十八条举报奖由法务部依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确定具体数额,报总裁审批后,由公司支付给举报人。Р专项奖和效益奖由法务部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拟定具体奖金数额,报总裁裁决后,从打假所获赔偿金中支出。Р第六章附则Р第十九条本办法执行中具体问题由法务部解释。Р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