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 Р(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Р(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 Р(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Р(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Р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Р(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 Р(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Р适应证不适宜的; Р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Р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Р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Р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Р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Р重复给药的; Р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Р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Р(1)无适应证用药的; Р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Р(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Р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 Р 4、不合理处方干预措施 Р (1)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如确需治疗需要,请医生再次确认后签上姓名和日期。 Р (2)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Р (3)对审核发现的不规范处方,应及时告知相关医生,修改处方并再次签上姓名和日期。 Р (4)药师应及时记录处方差错,并登记处理结果。 Р(5)每季度公布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结果,通报不合理处方并提出质量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