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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试点的反思与完善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2 |  大小:55KB

文档介绍
,推进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量刑规范化。2010年10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指导意见》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并明确了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但该量刑规范并没有明确相应罪名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情形。因此,可根据相关量刑规范化的规定,立足刑事审判的实际,根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类型,可以制定更加详细的量刑指引,明确相应罪名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情形,同时将该量刑指引提供给公Р、检、司。Р另一方面,明确量刑从宽的幅度。在下一阶段的推进工作中,建议明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量刑应当轻于适用非速裁的案件,尽量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并可参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在确保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使速裁程序真正能体现量刑激励精神。明确的量刑从宽幅度,检察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建议时具有一定指向性,做出适当的量刑建议。另外,当被告人知悉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量刑激励,从而能提高被告人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主动性和配合度,保障刑事速裁程序的顺畅。Р2.适当降低证据要求Р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没有必要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适用完全相同的证明标准。一方面,考虑到公安机关参与刑事速裁程序的特殊性,可以根据适用刑事速裁的案件类型制定证据取证规程,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证据收集、审查的标准和要求,这样有助于规范和统一公、检、法三家对证据标准的把握。另一方面,对于定罪事实的认定,只要被告人自愿认罪,有关键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量刑事实的认定,采取有利于被告人原则。适度放宽证明标准,适度减轻检察机关的举证责任、审判机关的认证责任,才能实质性地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速裁程序的适用率。Р(二)实践层面的改革完善Р1.构建联动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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