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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上传者:hnxzy51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Р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Р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Р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Р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Р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Р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Р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Р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Р三类:每人每月九元Р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Р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Р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Р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监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Р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Р四类:每人每月六元Р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Р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Р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Р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Р二、发放办法Р可按上述津贴的标准折成日标准,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计算发给。Р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Р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不能随工资转去。Р上述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临时保健津贴。Р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Р四、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Р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Р发布部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79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1979年10月3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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