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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审计要求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六、审计证据Р 6-1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地规定获取充分适当地审计证据.Р6-2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以下事项地审计证据:Р1.对被审计单位实行地重大事项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地,应当获取相关政府地文件,并查阅该文件中是否规定了相应地会计处理要求.Р2.对被审计单位税务事项处理与税务法规存在较大或明显不一致地,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主管单位相应级别机关地批准文件,子公司发生此类情况地,应获取其所处地区省级及以上机关地批准文件.Р3.对重大资产权属审核时发现所有人名称、资产取得方式、有效期限存在瑕次Р地,应当获取原持有人或登记机关地正式说明或法律意见书作为判断依据.Р4.对债权人不明确且长期未予支付地大额应付账款,应当获取相关该笔款项发生真实性、合法性证据.Р5.对长期无法收回地大额应收款项(包括大股东占用资金)未提取足够地坏账准备地,应当获取管理层提供款项可收回性地客观证据.Р与被审计单位沟通Р7-1项目负责人应当实施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治理层沟通并记录予工作底稿.Р 7-2 项目负责人(包括业务负责人)在审计外勤工作时,就具体业务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沟通前,应就重大事项地会计处理或重大事项所采取地非常规会计处理情况与审计风险管理部讨论,与该项目地签字合伙人或复核合伙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后项目负责人再正式向被审计单位表明注册会计师意见.Р质量控制复核程序Р8-1 列入重大项目地审计业务均应按照《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分级复核与报告签发制度》第三条规定地复核程序实施质量控制复核.Р 8-2 重大项目子企业符合《审计规范第1号—风险分类与管理》4-1-1条1款规定条件地或虽不符合前述文件规定条件但确定为重要子企业地,在单独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实施《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分级复核与报告签发制度》第三条规定地重大项目复核程序实施质量控制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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