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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年离休政策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1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1997年6月市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局、老干部局承市人险字[1997]3号文件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冀办字[1997]21号文件精神,将特需经费由每人每年150元提高到300元。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Р 2002年5月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发〔2002〕51号文件规定:从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特需经费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费开支。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Р (十一)公用经费。按照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1986]冀财事字第83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公用经费,主要用于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所开支的车船、旅馆费,为老干部活动室购置文体用品、书籍、资料的费用,以及按规定订阅报刊的开支和交通补贴等。此项经费可实行单独立帐、单独使用也可与机关公用经费统筹使用。Р 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承老字〔1996〕2号文件规定:地市级和享受地市级待遇的年度公用经费提高到620元;县处级和享受县处的待遇的提高到412元;科以下干部提高到308元。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Р (十二)交通费。1992年11月,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承市发〔1992〕老干字16号文件根据冀老字〔1992〕16号文件,规定:市级(含享受地专级待遇及单项地专级待遇)每人每月40元;县处级(含享受县处待遇的)每人每月24元;科级及其以下干部每人每月16元。1993年地市合并后,市财政局、市委老干部局承老字〔1993〕19号文件《关于统一老干部有关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离休干部的交通费仍执行以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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