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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昆山社会组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31KB

文档介绍
查同意的证明文件,连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部门是共同上一级有关业务部门。第十五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按规定交齐全部申报材料,并将《社会团体登记申请表》填交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受理单》后,即视为受理起始时间。在受理期间,如因申请一方的原因而需提供其他材料时,应适当延长受理期限。《社会团体申请登记受理单》应在申请人填交登记申请表的同时,由登记管理机关一并填发给申请人。第十六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及其副本,由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填发。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同级以上公开报刊上公告。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宣传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进行宣传报道。第十七条各种社会团体可以下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但不能设二级独立性社会团体。全国性社会团体在省内一般不设分会,省社会团体在市一般不设分会,市成立的同类组织可以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省社会团体。市以下社会团体按此原则办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可以凭《社会团体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按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印章规格为直径4厘米圆形,楷书阳文图记。印章上的社会团体名称须用全称,并与登记证上的名称相持。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及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监督管理的具体内容:(一)实行年检制度。社会团体应于每年一季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二)了解社会团体成立大会、年会等重大活动情况;(三)对社会团体定期报送的出版物进行审查;(四)与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保持经常的联系。第二十条本细则未规定的,依照《条例》执行。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江苏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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