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Р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Р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Р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Р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Р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Р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Р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Р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Р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Р(1) 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符合《实施意见》第三条第5款规定者除外); Р(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Р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Р (1)在试用期内的; Р (2)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Р 9. 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Р第七条其它事项Р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Р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Р Р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Р Р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