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Р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Р七、管理合同解除与终止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管理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Р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Р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管理合同。Р八、违反聘用合同的法律责任Р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裁决,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Р未经甲方同意,乙方私接咨询所造成来访者不满以及涉及法律责任的,解除管理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及相关赔偿完全由乙方承担。Р九、其它事项Р本合同为完整的管理合同,此前所有甲、乙双方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都被本合同取代。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Р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Р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管理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Р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Р Р Р甲方(盖章):天津市和平区青春健康培训中心乙方(签字): Р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天津和平区保定道35号新华大厦2101Р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