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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大黄鱼协会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24KB

文档介绍
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Р 第十八条宁德市渔业协会为保证“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Р第六章“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Р第十九条“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宁德市渔业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Р第二十条对未经宁德市渔业协会许可,擅自在本申请包括的商品上使用与“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宁德市渔业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Р第二十一条“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宁德市渔业协会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Р第七章附则Р 第二十二条使用“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宁德市渔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Р第二十三条“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宁德大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Р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Р Р 2011年6 月 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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