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 (七)风险情况分析。分析信贷业务的风险点和不确定因素,以及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担保风险、政策风险、经营管理和财务风险。Р (八)审查结论。明确贷与不贷的意见,对同意发放的贷款,提出贷后管理要求及意见;对不同意发放的贷款说明理由。Р 自然人大额贷款审查报告可比照执行,审查报告应重点反映借款人基本情况,贷款投向情况、担保情况、还款来源分析、审查结论等内容。Р 第十八条提交审议。初议工作结束后,专职审查人员对审查通过的信贷业务,要提交贷审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并按审批权限报理(董)事长、主任(行长)审批。信贷业务风险经理审查通过的信贷业务运作程序比照专职人员审查运行程序执行。对会议通过的信贷业务,各行社理(董)事长、主管信贷业务的主任(行长)有一票否决权,但对会议没有通过的信贷业务,无一票通过权。Р 第十九条建立台账。对贷审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发放的贷款,各行社风险管理部门应建立贷款审查责任人考核台账,认真记录审查责任人、审查金额等基本情况,动态统计监测贷款形态变化和贷款收息情况,为专职审查人员业绩考核提供依据。Р 第二十条建立档案。贷款审议结束后,专职审查部门、岗位或信贷业务风险经理按照《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逐笔建立贷款审查档案。Р 第二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风险经理审查制的行社,审查审批分支机构上报50万元以下信贷业务的程序,执行省联社原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Р 第六章审查时限Р 第二十二条专职审查人员应坚持快速、高效原则,提高工作效率。短期大额信贷业务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审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Р 第七章责任追究Р 第二十三条专职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Р (一)贷款审查中出现重大失职问题的;Р (二)审查的信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占当年信贷业务总额2%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