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如: 应收帐款金额或比例增加, 应收账款周转期延长; 应收账款的平均时间拉长或放弃收回应收账款的努力;应收账款逾期账户过于集中。 23 、借款人(保证人)投资流出、筹资流入过大。 24、借款人( 保证人) 开立帐户过多, 且变动频繁; 借款人在信用社帐户结算额与经营收入不相匹配。 25、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如关联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等; 借款人刻意逃避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的监督; 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用于异地开发等。 26、借款人依赖其它融资渠道融资归还信用社贷款; 借款人申请展期或借新还旧; 一般工商企业出现在短时间内以同一用途多次申请短期贷款的现象。 27、借款人( 保证人) 不主动向信用社提供有关财务及经营情况资料,财务报表呈交不及时。 28 、公众媒体上出现不利于借款人(担保人)的消息。 29、借款人对外担保过于轻率, 或对外担保过多, 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保证人对外担保超过所有者权益;与其他开户客户有互保、连保现象; 关联企业间相互担保;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互保增加; 借款人(保证人)资产被大量抵押他行。 30 、抵押物所在地列入旧城改造或城建项目规划,面临拆迁;抵(质) 押物市场价值下降, 与评估价值差距拉大;抵(质) 押物品面临环保困境或保险过期。 31 、其他关注风险信号。第十一条内部重大或关注风险信号( 8 条) 1 、信贷人员外出超过规定审批期限,经联系无着落、无归意或出现其他可疑迹象。 2 、信贷员责任区域内大额不良贷款持续上升,经信用社多次督促限期清非未果,仍在原岗位继续发放贷款。 3 、内退前出现集中放贷和其他非常规放贷迹象。 4 、触犯信贷“十大禁令”,违规发放贷款。 5 、信贷人员涉毒、赌、黄等其他违法现象。 6、违反规定直接为亲属和其他关系人发放贷款或放松贷款条件。 7 、放松资产保全措施,人为造成诉讼时效丧失、管理责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