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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职教育名校名师名专业建设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42KB

文档介绍
名工程”项目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省教育厅视建设名额余缺,适时进行增补。Р第十六条检查和验收工作委托浙江省教育评估院执行,具体办法另行制订。Р第五章建设资金Р第十七条“三名工程”建设资金包括省财政扶持资金、地方财政保障资金、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Р第十八条省财政扶持资金根据《浙江省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按因素分配法下达,地方财政保障资金和项目学校举办者安排的专项资金等应按项目实施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学校。Р第十九条项目学校应统筹安排使用不同渠道的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合理地编制本校建设项目的总预算及年度预算。Р第二十条省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项目学校改善教学、实习和实训条件,推进课改和现代学徒制试点,开展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实习实训,培养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设专业、课程和教材体系等。其中名校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内涵等;名师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教师培训、课程开发、技术研发、学生技能培训等;名专业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实训条件、专业课教师素质提升、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Р第二十一条项目学校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提出的目标组织项目建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Р第二十二条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范程序后方可列支。Р第二十三条省财政扶持资金不得用于项目学校偿还贷款、支付利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抵偿罚款、发放福利以及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他支出。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各项目学校应会同其举办者按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管理办法。Р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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