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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课件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ppt  |  页数:19 |  大小:298KB

文档介绍
条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寸)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Р第八条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第九条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Р第三章注册Р第十二条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三条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Р第十四条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Р第十五条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六条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第十七条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Р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Р第四章执业Р第十九条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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