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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财政性资金补助的会计核算建议(1)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有,在盈利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股利分配转到投资者手中。Р对于现有政策和会计核算的几点建议Р国家相关部门应在符合《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核算原则的前提下,对民航发展基金及其一系列专项资金的核算予以明确或出台指导意见。而各级政府部门在项目立项文件及拨款通知或类似文件中应尽可能明确拨款的性质,以便企业能做出正确判断。从民航发展基金的使用用途上来看,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三项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出资或投资补助计入“资本公积”较为合适;而贷款贴息、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小机场补贴、安全能力建设资金、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五项专项资金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比较合适。Р2002年中国民航行业实现政企分开,从大的格局上已初步建立了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市场机制在引导企业经营发展方面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同时,民航基金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发挥宏观调控的手段,在促进业内区域持续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和民航企业投资多元化的发展,行业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则下,进一步明确基金的会计核算原则,从而真正做到民航基金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Р参考文献Р1.《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38号)Р2.《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8号)Р3.《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1号)Р4.《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08〕19号)Р5.《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1〕59号)Р6.《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2〕17号)Р7.《2013年全国机场生产统计公报》中国民航局Р8.《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Р9.《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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