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者。第十八条其它中止情况 1.协议期满中止。协议期满的,创业团队应及时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中止孵化手续; 2.自动申请中止。入驻团队在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 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入驻团队须提前 15天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 3.孵化成功后中止。对孵化成功的团队,须提前 15天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同时,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推荐其入驻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享受入扬州大学大学科技园的优惠政策。第十九条退出手续创业团队退出创业苗圃前,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缴纳水电费,上交缴纳证明复印件; 2.提交《扬州大学大学生创业苗圃创业团队退出申请书》; 3.提交团队运营总结报告; 4.清理工作室,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以上前三项材料需要全部提交至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经审核无误,且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的创业团队方可颁发孵化结项证书。第七章创业团队扶持政策第二十条设立扬州大学大学生创业种子基金,优先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创业项目。 10 第二十一条12个月内免费提供经营场地、基本办公设施及网络,免费为入驻团队办理入园工作证。一年后,收取低于市场价格的管理费。第二十二条为创业团队无偿提供业务能力培训以及项目论证、宣传推介、专家咨询等服务。第二十三条学校优先向创业团队提供研究实验室、数据库资料查询等服务,为创业团队开展研发活动提供便利。第二十四条积极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为创业团队提供支撑保障与服务,协助创业团队在完成孵化后注册成立实体公司,入驻扬州大学科技园及校外创业基地。。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扬州大学大学生创业苗圃入驻团队。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扬州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